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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城市鹽湖保護條例
                來源:運城日報電子報刊 發(fā)表時間:2020-12-14 13:40

                 

                2020年8月26日運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開發(fā)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鹽湖的整體保護和利用,發(fā)揮鹽湖在經(jīng)濟、社會、文化、生態(tài)發(fā)展中的獨特作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鹽湖的保護管理和開發(fā)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鹽湖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yōu)先、統(tǒng)一規(guī)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持鹽湖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xù)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管理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解決鹽湖的保護管理和開發(fā)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鹽湖保護工作。

                鹽湖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鹽湖保護工作,履行日常巡查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鹽湖保護工作。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和旅游、文物、水行政、發(fā)展與改革、財政、林業(yè)、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鹽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鹽湖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鹽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強化公眾的保護意識,增強全社會共同保護鹽湖的自覺性。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鹽湖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鹽湖的行為。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反饋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鹽湖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九條 對鹽湖的保護和利用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鹽湖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qū)和一般保護區(qū)。

                核心保護區(qū):鹽湖生態(tài)保護紅線范圍,鹽池禁墻、鹽池神廟、虞坂古鹽道、常平關帝廟等有關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其他應當實施嚴格保護的區(qū)域。

                一般保護區(qū):硝池、鴨子池、北門灘、湯里灘等重要水體常水位線以內范圍以及相近的灘地、行洪區(qū)和護岸,有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其他應當實施保護的區(qū)域。

                核心保護區(qū)和一般保護區(qū)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在核心保護區(qū)內,除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療養(yǎng)院等與鹽湖生態(tài)保護無關的建筑和設施。

                在一般保護區(qū)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經(jīng)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在鹽湖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生態(tài)修復方案,做好生態(tài)修復以及相應補償工作。

                在鹽湖保護范圍內進行各類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內容的,應當執(zhí)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鹽湖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采藥、開(圍)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取用地表水、擅自捕撈鹽湖鹵蟲等;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三)向水體排放未經(jīng)處理或者雖經(jīng)處理但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廢水和污水;

                (四)向水體傾倒垃圾、渣土;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

                (六)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追逐驅趕、隨意投食、引誘拍攝、投擲物品、制造高分貝噪音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

                (八)游樂、運動等水上活動和行駛的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體的燃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符合本級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前提下組織編制鹽湖保護專項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其他各類規(guī)劃,涉及鹽湖保護范圍的內容,應當與鹽湖保護專項規(guī)劃相一致。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規(guī)劃調整鹽湖保護范圍內的產業(yè)結構和布局。對于鹽湖保護范圍內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化工等企業(yè),應當組織轉產、搬遷、關閉;對于鹽湖保護范圍內的畜禽、水產養(yǎng)殖場所,應當組織搬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鹽湖保護范圍內礦產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鹽湖保護范圍內地表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鹽湖保護范圍內淡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鹽池禁墻、鹽池神廟、虞坂古鹽道、常平關帝廟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

                鹽湖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對鹽池禁墻、虞坂古鹽道等文物保護單位的日??醋o力度,增加檢查巡查頻次。發(fā)現(xiàn)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臨時救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鹽湖保護范圍內工業(yè)遺產的保護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工業(yè)遺產及其保護責任人,并定期對工業(yè)遺產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鹽湖保護范圍內工業(yè)遺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為工業(yè)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工業(yè)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wèi)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開發(fā)利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鹽湖保護范圍內的土地。

                鹽湖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鹽湖保護專項規(guī)劃。

                根據(jù)鹽湖保護專項規(guī)劃,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鹽湖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直接取用鹽湖保護范圍內地下淡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稅,取得取水權。

                第二十一條 鼓勵發(fā)展具有運城鹽文化特色、體現(xiàn)鹽湖深厚歷史文化底蘊的旅游產業(yè)。

                鼓勵發(fā)展與鹽湖相關的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保護和傳承古法產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

                在鹽湖保護范圍內發(fā)展文化旅游業(yè),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轉讓、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yè)資產經(jīng)營。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以建設專題博物館、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園、主題文化廣場或者遺址公園等形式,開展工業(yè)遺產的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未經(jīng)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鹽湖保護范圍內珍貴石刻文物的,由文物所在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和負有鹽湖保護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鹽湖的保護管理和開發(fā)利用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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